主要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 2014 〕 53 号)。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说明历年盈亏及结汇情况,本次申请结汇属于当年利润还是历年利润,结汇币种、金额等)。
2. 经外汇局登记、备案或审批的相关文件。
3. 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或加盖机构公章的外汇利润表。
审核原则
1.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获取的外汇收入,扣除相关外汇支出,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将经营外汇业务获取的外汇收入直接结汇。
2.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应由法人机构统一办理。当年外汇利润,可由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每季度后的财务核算结果办理结汇,并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历年留存外汇利润,可在后续年度办理。
3. 保险机构开展境内外汇业务,按照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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